第76242508号“海岸七分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古雄欢
  异议人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古雄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242508号“海岸七分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海岸七分甜”,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006195号“7分甜”、第33280872号“7分甜SWEET7”、第37949383号“7分甜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42508号“海岸七分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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