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20971号“拉瓦扎”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柳记拉瓦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物实业河南有限公司
  异议人柳记拉瓦扎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物实业河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220971号“拉瓦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拉瓦扎”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第44075663号“拉瓦萨”商标已被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85033号“LAVAZZA PROFESSIONAL”商标,其在第35类服务上已被驳回,故其未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1188号“拉瓦萨”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77921号“LAVAZZA”、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91248号“LAVAZZA COFFEE DESIG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报告和研究;为他人推销;定向市场营销”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异议人英文商标中“LAVAZZA”与中文商标“拉瓦萨”已经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拉瓦扎”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LAVAZZA”对应中文“拉瓦萨”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拉瓦萨”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20971号“拉瓦扎”商标在“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报告和研究;为他人推销;定向市场营销”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