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7735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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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链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链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7735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64288号、第26632063号“淘”、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直接邮件广告、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淘”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7735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