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9830号“贝壳圣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重庆市中丽达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市中丽达涂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29830号“贝壳圣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壳圣都”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99365号“贝壳”、第30634001号“贝壳 找房大平台及图”、第17504326号“圣都”、第15119789号“圣都装饰”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贝壳”及“圣都”组合而成,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9830号“贝壳圣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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