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54552号“蜀大帝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亚雄
  异议人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亚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654552号“蜀大帝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蜀大帝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吧服务;自助餐厅;备办宴席;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酒店住宿服务;提供临时住宿;饭店”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82592号“蜀大侠”、第32979826号“蜀大侠火”、第32978890号“蜀大侠龙”,引证在先申请现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72754800号、第72757040号“侠 蜀大侠”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被异议商标“蜀大帝及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蜀大侠”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备办宴席;餐厅;酒吧服务;自助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临时住宿;酒店住宿服务;饭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54552号“蜀大帝及图”商标在“备办宴席;餐厅;酒吧服务;自助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临时住宿;酒店住宿服务;饭店”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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