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27133号“龙龙牌好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褚亚军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褚亚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27133号“龙龙牌好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龙牌好角”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角铁;建筑用非金属嵌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73302A号、第40988019号、第4266765号“龙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耐火材料;非金属管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7133号“龙龙牌好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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