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168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卡(广东)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对被异议人万卡(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1168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2151号“AE AMERICAN EAGLE及图”、第13091553号“AE及图”、第5620860号“AEO”、第24952696号及第3637792号“AE.COM”、第10463383号“AEO OUTLET”、第9068832号“A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图形的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168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