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4664号“金年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凯丽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双喜优选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凯丽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双喜优选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184664号“金年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年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期刊、册子和报纸上的广告;互联网广告服务;与商业有关的专家评估和报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276369号“金年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手镯(首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金年发”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于第35类“互联网广告服务”等服务上在先使用“金年发”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4664号“金年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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