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26669号“刘李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樟树市刘李济中医药大健康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樟树市刘李济中医药大健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026669号“刘李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刘李济”指定使用在第10类“非化学避孕用具;缝合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4262号“陈李济”、第42290919号“白云山陈李济”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X光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中药成药”等商品上注册的“陈李济”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26669号“刘李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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