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87098号“AOSIMIT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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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生卫
异议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生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87098号“AOSIMI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OSIMIT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过滤机;熨衣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14992号“A.O.史密斯”、第6045354号“史密斯 A.O.SMITH”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热水器;热水器;煤气热水器”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热水器”商品上的“AO史密斯”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异议人“AO史密斯”与“A.O.SMITH”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对应英文“A.O.SMITH”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翻译,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7098号“AOSIMIT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