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92692号“香柔到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6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蒋品中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滨州市滨城区华晟网络服务室
  异议人蒋品中对被异议人滨州市滨城区华晟网络服务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92692号“香柔到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香柔到家”指定使用于第44类“按摩;上门美甲服务;美容护理服务;足部按摩服务;按摩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645963号“香榭到家CHAMPS HO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理疗;健康咨询;修指甲;饮食营养指导;整形外科;理发店;文身;美容服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92692号“香柔到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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