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78975号“古欧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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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古讴卡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古讴卡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478975号“古欧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欧卡”指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数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家用体脂秤;信号灯;无线路由器;音响设备;照相机(摄影);教学机器人;望远镜;USB线;视频显示屏;避雷器;护目镜;防盗报警器;眼镜;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动画片;带电围栏”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610559号“欧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公告牌;电池充电器;电池”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78975号“古欧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