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9684号“蜜雪·芝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鑫润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鑫润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119684号“蜜雪·芝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蜜雪·芝美”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会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29725号“蜜雪”商标、第39122288号“蜜雪”商标、第43801739号“蜜雪”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9684号“蜜雪·芝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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