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6049号“春江·春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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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3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思达
异议人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思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86049号“春江·春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春江·春工及图”指定使用在第6类“以金属为主的可移动露台;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包括钢钛合金制);金属阀(非机器部件);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排水阱(阀);主要由金属制成的预制建筑物;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套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3407号“春江及图”商标、第8623046号“春江CHUNJIANG及图”商标、第16204243号“春江”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排水阀;金属水管阀”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阀门”商品上的“春江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6049号“春江·春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