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4411号“BIKRENSTOO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勃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杨允振
  异议人勃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允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874411号“BIKRENSTOO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KRENSTOOK”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48301号“BIRKENSTOCK”、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44734A号“BIRKENSTOC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上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4411号“BIKRENSTOO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