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53342号“北新雅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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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市黄岩雅运装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市黄岩雅运装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53342号“北新雅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新雅运”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锁(非电);金属板(包括钢钛合金制);金属管道(包括钢钛合金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716734号“北新”、第13090337号“北新”、第33387389号“北新金刚”、第35117709号“北新万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钢板;金属角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北新”,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而在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石膏板)”商品上的第1068280号“北新”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并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3342号“北新雅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