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96262号“曼娜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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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6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雷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元娜
异议人卡雷斯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元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96262号“曼娜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曼娜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服装;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20381号“娜然”商标、第7003657号“娜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娜然”,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96262号“曼娜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