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02671号“东方榷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8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5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榷隐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榷隐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902671号“东方榷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榷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红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87079号“东方树叶”、第18504980号“东方树叶ORIENTAL LEA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02671号“东方榷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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