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30192号“7Q7Q”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8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上熙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上熙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30192号“7Q7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7Q7Q”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糖”等。异议人引证的第71244612号“QQ”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372918号“QQ”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糖果”。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30192号“7Q7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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