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37011号“北新修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1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方义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方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637011号“北新修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新修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游泳池维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79773号“北新”、第35121324号“北新万年”、第8153673号“北新房屋”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结构监督;建筑施工监督;商品房建造”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石膏板)”商品上的第1068280号“北新”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北新”,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37011号“北新修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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