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43661号“中和名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3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孝义市中和名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孝义市中和名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643661号“中和名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和名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桃红葡萄酒;干型苹果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0297811号“名仕”、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69412号“名士”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43661号“中和名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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