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7970号“京工京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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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德银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德银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77970号“京工京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工京选”指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商品打包;搬运;货运;仓库储存”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80117号“京选”、第64725784号“京工配”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运送乘客;商品包装;拖运;汽车运输;空中运输”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7970号“京工京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