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69731号“NARM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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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曼丽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奈乐美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曼丽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奈乐美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969731号“NAR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RM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88518号“MARNI”、第12981606号“MARNI”和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08976号“MARN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雨衣;领带;围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403026号“MARN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睡眠用遮光眼罩;婚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型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69731号“NARM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