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85418号“梦想家园POPMART SKY OASI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185418号“梦想家园POPMART SKY OASI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想家园POPMART SKY OASI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照相机(摄影);装饰磁铁”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为商标代理机构,其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但是经查,被异议人非我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因此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85418号“梦想家园POPMART SKY OASI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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