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07331号“KOBB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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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6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元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勒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元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507331号“KOBB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OBB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干燥设备;用于吹干动物毛发的电吹风机;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6685号“科勒”、第48622444号“科勒THE BOLD LOOK OF KOHLER”、第142982号“KOHLER”、第1543694号“THE BOLD LOOK OF KOHLER”、第4874422号“KEL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加热装置;蒸汽发生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62261号“科勒”、第17594519号“KELE”、第5115214号“科勒THE BOLD LOOK OF KOHLER”、第28197586号“科勒KOHLER”、第17626641号“KOHL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电动干衣机;头发用吹风机;饮用水过滤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科勒”“KOHLER”“KELE”系列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07331号“KOBB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