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8581号“农垦锦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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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要尚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润腾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要尚文对被异议人黑龙江润腾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18581号“农垦锦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农垦锦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玉米油;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815299号“农垦多金”、第73959281号“农垦油夫”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8581号“农垦锦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