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49664号“太太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7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市太太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市太太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3949664号“太太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太乐”指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洗衣用晾衣架;伞式晾衣架;安装在墙壁上的晾衣架;安装在天花板上的升降式晾衣架;特种服装专用晾衣架;衣服撑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搓衣板;家用脏衣分类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55960号“GOODWIFE”、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第22675730号“真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垃圾桶;洗衣用晾衣架;拖把脱水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2099号“好太太”、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第21176207号“好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垃圾桶;熨衣板套(成形的);熨衣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49664号“太太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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