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41829号“ZG SHJ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吉旻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吉旻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641829号“ZG SHJ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G SHJX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木材;屋顶石板片;石膏板;水泥板;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68141号“SHJ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石膏;水泥板;非金属砖瓦;沥青;非金属管道”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ZG SHJX”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SHJX”,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41829号“ZG SHJ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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