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35782号“ZG SHJX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吉旻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吉旻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635782号“ZG SHJ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G SHJX及图”指定使用在第6类“钢板;金属地板砖;铝塑板;铝丝;金属铆钉;小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68141号“SHJX”、第8283008号“SHJI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非金属广告栏;沥青;非金属管道”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7525号、第1909178号“吉祥”、第12259546号“吉祥SHJI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道;金属门;建筑用金属包层;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17071号“SHJ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门;建筑用金属包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ZG SHJX”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SHJX”,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钢板;金属地板砖;铝塑板;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金属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门;金属陈列架”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35782号“ZG SHJX及图”商标在“钢板;金属地板砖;铝塑板;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金属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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