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84663号“中荣投”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0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陕西中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中荣投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中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中荣投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784663号“中荣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荣投”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等、第30类“糖;糖果(软糖)”、第35类“广告;提供商业信息”等。异议人对在第35类服务上初步审定的“中荣投”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26179号和第67630984号“中荣”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4663号“中荣投”商标在“广告;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业和广告目的组织展销会;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商业信息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市场营销;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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