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675507号“科朗KOL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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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文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文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1675507号“科朗KOL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朗KOLA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0179号、第4584147号、第11669347号、第3890181号“朗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电子布告板;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75507号“科朗KOL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