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79701号“佳都GUARDI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佳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佳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佳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佳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179701号“佳都GUARD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都GUARDI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势识别软件;大屏幕液晶显示器;数字语音信号处理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169844号“佳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自动售票机;人脸识别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74279号“佳都新太”、第46919778号“佳都华佳”、第72456074号“佳都知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磁盘;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79701号“佳都GUARDI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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