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3153号“杏花湖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杏花湖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杏花湖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3153号“杏花湖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杏花湖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盒饭;饺子;包子;方便面;方便米饭;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酱;以茶为主的饮料;调味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57623号“杏花颂”、第45733675号“XING HUA CUN及图”、第5845684号“XING HUA CU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米饭;人食用小麦胚芽;面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第147571号“杏花村牌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3153号“杏花湖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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