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0100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8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康采饮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康采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0100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0100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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