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4799号“颐和谐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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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5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
被异议人:宁波海曙威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对被异议人宁波海曙威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54799号“颐和谐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颐和谐趣”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询价”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32172号“颐和园SUMMER PALACE”、第56851214号“颐和园SUMMER PALACE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4799号“颐和谐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