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28585号“THINKDEEP”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连修雄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连修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28585号“THINKDEE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INKDEE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美容用激光器;家用电动美容按摩器械;超声波面部美容治疗仪”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4185号“THINKPAD”、第33295550号“THINKPAD”、第27909321号“THINKPLU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假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THINK”,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8585号“THINKDEE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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