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7869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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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荣辉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荣辉行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97869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9类“火腿;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3930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血肠;德式泡菜;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GONG NIU及图”商标、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BUL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不具有密切关联性,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7869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