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7515号“鑫姜福1号 XMQBIL1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8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嘉壳长春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嘉壳长春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57515号“鑫姜福1号 XMQBIL1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姜福1号 XMQBIL1N”指定使用于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37395号“美孚1号”、第63934625号“美孚1及图”、第31676845号“MOBIL1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美孚”、“MOBIL”、“EXXONMOBI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7515号“鑫姜福1号 XMQBIL1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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