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0526号“中天蓝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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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8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华世万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华世万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260526号“中天蓝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天蓝箭”指定使用于第9类“光纤电缆;纤维光缆;光纤连接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2341号“中天及图”、第15450322号“中天AOCTE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光纤电缆;纤维光缆;光缆接头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中天”,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0526号“中天蓝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