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790117号“TANGY COLLECTI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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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7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如兴
异议人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如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53790117号“TANGY COLLECTI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ANGY COLLECTIO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光学器械和仪器;体育用护目镜;矫正透镜(光学);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0510号“TANCY”、第1396368号“天信TANCY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量仪表;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外文“TANCY”,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两百余件商标中,不乏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在异议、评审程序中被裁定不予注册。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的事实,可以推断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790117号“TANGY COLLECTI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