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63595号“巨量达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8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达能日尔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汤姆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达能日尔维公司对被异议人汤姆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63595号“巨量达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巨量达能”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69243号“巨量宝”,第33984757号、第39696160号、第43128661号、第50576226号“巨量引擎”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验器”等商品上,第32420545号、第43344400号“巨量引擎”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第42类“地质勘测;化学服务;气象信息”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属不同的生产销售及服务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44328号“巨量引擎”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且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二达能日尔维公司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040446号“达能”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3595号“巨量达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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