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743248号“众惢萄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未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未国际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743248号“众惢萄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众惢萄醉”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94735号、第4920495号“陶醉”、第7393345号“优雅陶醉”、第7389618号“金典陶醉”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43248号“众惢萄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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