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00142号“仁恒·九里卿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国海跨境投资(海南)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国海跨境投资(海南)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300142号“仁恒·九里卿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恒·九里卿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咨询;古玩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6类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37871号“仁恒”、第10305968号“仁恒滨河湾”、第20611370号“仁恒置地YANLORD及图”、第59081520号“仁恒梦中心”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中文显著识别部分“仁恒”,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00142号“仁恒·九里卿和”商标在“保险经纪;金融咨询;古玩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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