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70532号“善益百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6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庞老大
  异议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庞老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70532号“善益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善益百及图”指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泡腾片;医用敷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9228号“益佰”、第9637525号“益佰 100”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中药袋;卫生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70532号“善益百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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