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9681号“ANGJER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海珍
异议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海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69681号“ANGJE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GJE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2341号“ANGEL及图”、第18529994号“ANG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暖锅;电饭锅;电热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97550号、第17341879号“ANGEL”、第4665722号“安吉尔ANGEL及图”、第18529806号“安吉尔ANG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饮水机;水净化装置”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给予其第672554号“安吉尔”等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9681号“ANGJE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