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5022号“YUNYING FUSH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3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6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淘美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淘美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15022号“YUNYING FUS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UNYING FUSH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05369号“图形”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99191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防水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设计风格相近,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诸多与他人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品牌近似的标识,如“途观”“DD&GG”等,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5022号“YUNYING FUSH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