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00366号“EGOSUMV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5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宋佩昂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浩瀚
  异议人宋佩昂对被异议人黄浩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00366号“EGOSUMV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GOSUMVI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外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75565880号“EGO SUM VIA”商标申请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晚于被异议商标“EGOSUMVIA”申请日期2023年11月6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因被异议商标为普通字体的外文,就其文字本身而言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00366号“EGOSUMV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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