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59251号“OPENYAR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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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0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秉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宫旭东
异议人金秉俊对被异议人宫旭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359251号“OPENYAR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PENYARD”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申请日期为2023年9月28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其在第35类服务上并未在先注册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小红书等平台的相关内容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将“OPENYARD”或与之近似商标于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59251号“OPENYAR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