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981285号“金成正泰J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0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67981285号“金成正泰J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成正泰JC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97309号“CHN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2535号“正泰”、第963517号“正泰及图”、第50801894号“正泰安能”、第40228989号“正泰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正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81285号“金成正泰J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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