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0093号“七睿狼QIRUIL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3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7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民晟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民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910093号“七睿狼QIRUIL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睿狼QIRUIL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手动剃须刀片磨利器;剪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9041号“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第24033435号“七匹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剪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汉字部分文字组合相近,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0093号“七睿狼QIRUIL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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